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一、基本案情
近日,一则“男子在人群中对着空中放飞气球点燃烟花”的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经核实,系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的一起刑事案件。
1月1日0时许,李某(男,22岁)为博取眼球,在湖滨步行街人群放飞气球期间,不顾旁人劝阻,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向空中喷射。执勤民警第一时间将李某控制并对烟花予以收缴,现场无人员受伤。
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法律分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据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这类行为的特点,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或者破坏公用工具或设施,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针对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犯罪,或者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不管是何种行为,都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本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但有些犯罪要求发生危险结果,有些犯罪要求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
(二)责任形式件
责任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肯定说主张,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具体公共危险犯,以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为构成要件要素,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要素必须有认识,否则便是一种结果责任。否定说认为,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因为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就可能否认结果加重犯,而且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具体的公共危险。
本次案件,涉事男子李某为博取眼球,在湖滨步行街人群放飞气球期间,不顾旁人劝阻,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向空中喷射的行为,在公众场所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氢气球一旦与烟花接触,会立即燃烧甚至爆炸,既可能危及在场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可能会引发群众恐慌,发生踩踏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