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民注意了......

象山区


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12日和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6日。

二、森林禁火区:象山区范围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含林区墓地等)。

三、森林禁火期间,象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村委(社区)、乡(街道)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秀峰区




七星区



叠彩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经研究决定,自1月8日零时起至1月25日24时止,在全区所有林区内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实行森林禁火。

一、森林禁火期内,在全区所有林区内禁止一切烧荒山、烧田埂地边杂草、烧火灰积肥、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禁止在林区内进行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林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村委(社区)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警报警电话:12119,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73-8983185)。

四、大河乡人民政府,叠彩、北门街道办事处,各村委(社区)要组织人员,特别是护林员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火情,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扑救。

五、凡在禁火期间违规用火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或叠彩公安分局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违法行为,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切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临桂区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我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2月12日和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9日。

二、森林禁火区:全区境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

三、森林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除批评教育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73—5586119)。

特此通告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雁山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春节将至,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创建文明县城,让全县人民过一个喜庆、平安、健康的新春佳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恭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限放要求

(一)禁放区域

1.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及高铁新区,其区域为:白马大桥沿滨江西路至县残联以东区域(含沿路两旁),县残联沿滨江路至燕岩大桥以北区域,燕岩大桥沿滨江东路至县卫健局以西区域,燕岩大桥至新街岔路口,县卫健局沿茶江河东段至茶江大桥以西区域,茶江大桥至高铁站,高铁站进站路口至往路口村高铁桥,茶江大桥沿茶江河至县自来水厂以西区域,县自来水厂沿直线直至全沙公路与叫化祖岔路口以南区域(含灰鼠岩、财贸印象小区、阳光盛景小区等),全沙公路与叫化祖岔路口沿进满塘村路至满塘大桥以南区域,满塘大桥沿西河至白马大桥以东区域。

2.除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车站等交通枢纽,公路、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宾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

(二)限放区域: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0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县应急管理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地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已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注销行政许可。

(四)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贯彻实施。

二、违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宾馆、饭店、商铺、商场、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恭城生态环境局对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噪声、大气污染进行监测评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环境评测数据。

(三)公职人员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纳入不文明行为进行实名曝光,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单位绩效考评。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恭城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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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问题。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导致炸伤、烧伤等事故,尤其是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此外,燃放烟花爆竹还可能引发火灾,尤其是在干燥季节和易燃物品附近,风险更大‌。

▍内容来源:桂林生活网、今日恭城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一片浮云

▍法律顾问电话:159 7751 5070 顾律师

顾晃任律师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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