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在销售的过程中发生销售折扣的情况很普遍,但是对于销售折扣的处理并不简单。销售折扣的方式有很多种,今天虎虎简单简单分享一下,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
实物返利的概念
这里说的实物返利可以理解为,在销售的过程中约定,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到达一定的进货金额或数量,可以额外获得一定比例的实物返利。
比方说,在销售合同中约定,1年内客户进货数量超过10000件之后,再额外给100件商品。注意这里和百搭政策不是一个概念。
正常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对于正常的销售折让来说,销售一方需要把实际的折扣信息开在一张发票上面才是符合标准的做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比方说,商品的正常售价是10元/kg,单次一次性进货达到4000kg时,额外搭赠400kg。这个时候需要把搭赠的400kg和4000kg商品开到一张发票上面才行。
具体来说,在开票时开具两行,第一行是4400kg,每件售价10元的信息。而在第二行只填写400kg的负数金额信息,而不填写数量。这样票面信息就相关数量信息,金额也是折扣后的金额。
具体开票方式如下图:
当然,为了简化开票信息,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实际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实际操作会更加灵活。
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
当然实际销售情况会更加复杂,一些公司为了和自己的客户进行深度绑定,除了正常的销售折扣,还会签订实物返利的合同。这样的情况下,每次进货时,并不能确定后面实际实物返利的数量,所以上面的方法就不适合了。
假设虎说财税公司的客户进货达到1000件时,年底可以获得100件的实物返利。每件商品的含税售价是226元。
客户一年累计进货量正好达到了标准。虎说财税公司正常销售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
注意为了举例把虎说财税公司一年累计的销售情况做到了一个分录里面。
年底给予实物返利时,需要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定实际的返利金额=100*226=22600元。
开具红字金额发票
借:银行存款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注意这里开票的红字发票,只有金额没有数量。主要的目的是虎说财税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与销项税额,而客户冲减成本与进项税额转出。
2、实际给予实物返利:
实际给予实物返利,按照正常销售处理即可。
借:银行存款 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这样操作的目的是虎说财税公司开具蓝字专用发票进行申报销项税额,而客户取得专票后用于抵扣。由于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的金额相等,最终对于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是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