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执行法院能否查封第三人名下财产?
「法律解答」
符合特定条件法院能够予以查封。
第一,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这就意味着,倘若第三人没有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查封这些财产。而且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发生的情形并不多,实操性较差。故而在此等情况下,债权人需要通过提起撤销权之诉来解决。
第二,第三人依法占有或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财产虽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有证据证实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或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的。
典型的就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
需要注意被执行人为子女购买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法院通常是不可以直接执行的。但如果债务发生在前,购买房屋在后,申请执行人则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赠与。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并申请采取执行措施。
第五,倘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且第三人对此有过错,法院可以查封该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可见,倘若第三人怠于履行过户权利,人民法院可予以查封。需要注意,最高院有观点认为,即便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产,不得对该财产予以处置。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意味着买受人陈某有权请求时风公司依约交付所购商品房,该请求权作为一般合同债权与住安公司同样基于合同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并无二致,没有优先保护的权利基础。但陈某在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合法占有所购房屋的情况下,其基于合同享有的一般债权就转化为其对该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该物权期待权虽然仍属于债权的范畴,但已不同于一般债权。 至于案涉房屋因陈某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对陈某享有前述物权期待权的认定。陈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购买并接收案涉房屋后多年不办理过户登记,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浪费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故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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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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