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每个家庭个体的安宁,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作出许多重要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符合党中央要求,也符合社会需要。通过听闻身边人身边事、网上阅读新闻,我了解到有些夫妻因为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孩子等问题产生矛盾,双方都想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处理结果,原本亲密的家庭关系变得充满算计、伤害,甚至大打出手,不仅让夫妻关系破裂,也给双方老人和无辜的孩子带来深深的伤害。人民法院关注到了这些社会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父母给子女买房、婚后房产“加名”、抢夺孩子等婚姻家庭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都作出相应规定,分不同情况列出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对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

特别值得肯定的一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提出的各项裁判规则,都体现了立足于“家庭”这个基本点解决问题的思路,充分考虑了纠纷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样一个特殊身份和特殊环境。无论是在解决财产的流转、分配,还是在解决孩子的抚养,以及离婚经济补偿等矛盾的背后,都将组建家庭的初衷这种感情因素作为重要考量。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在组建家庭之初,大家都是抱着长期、共同、稳定生活的美好期待的,做出的涉及家庭财产、角色分工的一些决策,也是基于这种期待。那在夫妻感情破裂,对各项事务进行清点和分割时,将这种期待的实现程度纳入到考量因素,符合人们的传统认知。

比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解决的是离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在我国传统理念中,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买房既是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更有“养儿防老”,保障父母自身晚年生活的预先安排。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前提条件就丧失了,如果在房产分割时不考虑这个问题,资产分配不均,对父母也不公平。从条文和新闻发布会解读看,第八条并没有将房屋归谁所有与房产证登记情况严格挂钩,而是按照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规定。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判决房屋归出资父母的子女所有,这样可以保障出资父母的利益。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根据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的不同予以处理。同时,还要根据是否有离婚过错、共同生活情况、有没有共同子女等,决定是否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没取得房屋的另一方合理补偿以及具体金额。这一规则既能让出钱的人心中安稳,也可以让夫妻双方更注重彼此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免得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

同样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在处理夫妻之间给予房产问题时,考虑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和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第十二条、十三条等在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时,考虑了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整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都是在“家”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也让司法更有温度。

作者:于莉(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汝州市家家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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