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分割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名下。婚后,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本案中,法院的裁判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首先,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的事实。然而,法院并未简单地将房屋平均分割,而是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出资来源——许某某父母的全款购买,以及赠与的目的——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预期。由于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未孕育共同子女,法院认为将房屋判归许某某所有更符合赠与时的合理预期,也更能保护许某某父母的财产权益。

同时,法院并未忽视范某某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这一补偿数额的确定,参考了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体现了对范某某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贡献的认可,以及对其因离婚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适当弥补。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在保护出资方子女及其父母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非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一方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处理原则。即在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必须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一裁判思路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