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银行卡好心借给他人使用,却触犯了法律?帮忙转账却成了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近期,银川中院审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因“帮信”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小张的朋友马某称自己的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请小张帮忙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一笔转款,小张出于朋友情谊答应了马某的请求,接收了转款,并将款项转给了马某指定的收款人。但没想到这一“帮忙行为”让小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小张因转款金额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未被采取刑事措施。

小张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但接踵而来的是转款方王某以小张无正当理由接收转款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小张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相关诈骗行为人利用小张的银行账户收取王某转款,导致王某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小张虽不是网络诈骗的实施方,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不得转借或出租,其应当预见到允许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账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仍将本人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协助将账户内资金转出,小张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该行为与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令小张向王某赔偿部分损失。

银川中院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年关将近,大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坚决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一旦丢失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最终不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文源 | 民三庭

审核 | 曾琳巧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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