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6日9时54分,卢某驾驶号牌为桂K15***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玉林城区大南路二环南路路口附近路段时,因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卢某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卢某处以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机动车并强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看看
法律对驾驶“报废车”上路
处罚得有多重!
罚款+吊销驾照+扣留车辆+强制报废
之所以重罚
是因为它的危害十分严重!
报废车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容易出现半路熄火、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爆胎等各种险情,危及驾驶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位驾驶人千万不能心存侥幸使用报废车辆。当自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要严格按照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处理,切勿驾驶报废车辆上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
审核:张小玫
编辑:韦绍楼
供稿:林增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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