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女儿溺亡女子怪妹妹没看好索赔90万案,4岁女儿溺水身亡,民宿老板赔偿70万元后姐姐又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那么姐姐将照看责任“托付”给妹妹,构成法律上的委托监管关系吗?

今天华资律所姚成山律师就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为大家讲解这其中的法律问题。



江苏一对亲姐妹携4名子女到浙江舟山嵊泗县旅游。下榻某民宿时,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不幸在民宿泳池中溺水身亡。

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达成调解协议,民宿老板赔偿70余万元;随后姐姐又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

姐姐称,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她因到民宿吧台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了一会儿。期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

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

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来源:潮新闻


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姐姐作为4岁女儿的母亲,保障孩子安全是其法定义务,而且姐姐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生意外姐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姐妹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监管关系

本案中,监护义务是否转移是关键点,姐妹“轮流”照看孩子并不能作为监护义务转移的证据,无法证明姐妹二人存在委托监管关系。

最后,“好意施惠”行为

妹妹在4岁女童玩水过程中一直在照看,且在溺水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施救,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存在故意过着重大过错,而姐姐也无法举证证明妹妹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所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在带孩子外出游玩可能存在危险的项目时,应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情况,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悲剧是谁也不想看到的。此事件也提醒大家在面对亲情和侵权责任纠葛时,不应盲目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别人,理性面对客观事实。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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