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医疗服务中,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至关重要。政讯通·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宣传员整理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印或复制其病历资料的权利,以及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的责任。

根据该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要求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内的多种病历资料。当患者提出此类要求时,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为了尊重患者的权利,在进行复印或复制的过程中,应当有患者在场见证。



此外,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这既保障了医疗机构的成本补偿,也避免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此条例不仅增强了患者对自身健康信息的掌控,还促进了医疗服务的公开透明。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支持健康产业发展的坚定承诺。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