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缴纳社会保险一样,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员工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单位缴存,没有追缴时效限制。



司法实践中,关于进城务工人员是否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地存在不同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其他两个文件,因此各地的裁审意见并不统一。



案例一:农民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9)粤71行终1819号

张某是广州市某皮制品公司员工,2018年4月4日,张某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信,请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讨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公司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张某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纳税清单、养老保险缴费明细等证据材料。

2018年4月25日,公积金中心经核查后,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查实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存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责令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张某补缴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公司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提出的张某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可以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规定,并未对在职职工的户籍及身份作出限定,未排除进城务工人员。张某是公司的在职职工,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缴存对象,公司应当依据该条例规定依法为张某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此,公司主张张某系进城务工人员,不应适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农民工不是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
(2024)鲁行申995号

董某是泰安市某公司员工,董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求为其追讨在职期间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未受理,遂起诉至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此,在本市并未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畴。

本案中,董某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其就职于某某公司属于前述“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情形。

公积金中心收到董某要求某某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后,认定不属于强制缴存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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