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购房者对贷款方式呈现需求多样化趋势。自去年12月,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新推出“商转组合贷”业务以来,这项惠民举措让更多缴存人享受到公积金贷款带来的实惠与便利。

截至目前,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已收到“商转组合贷”业务咨询449件;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组合贷”业务已发放3笔,金额195万元;受理35笔,金额1972.4万元。

缓解压力 惠民政策减轻缴存人自筹资金负担

“商转组合贷”是指商业银行将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办理传统的“商转公”业务时,如缴存人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偿清原商业购房贷款时,差额部分需要自筹资金向商业银行偿还。

兰州公积金中心新增“商转组合贷”业务后,差额部分可以选择继续以商业购房贷款形式保留正常偿还即可,业务办结后实质形成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有效缓解传统“商转公”业务缴存人自筹资金的压力与负担。它将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相结合,为缴存人提供更加灵活、经济的还款方案。

家住雁滩的张先生正是“商转组合贷”的受益者。记者在公积金业务大厅见到张先生时,他刚办结“商转组合贷”业务。现场工作人员为其算了一笔账:之前张先生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3.65%,每月还款额为4390余元,现在将部分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每月还款额降至4050余元,一年节省4080余元,大大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

“之前我通过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为期30年、金额为96万元的住房贷款。得知兰州公积金中心有‘商转公’政策时,非常期待通过这项政策减轻还款压力,但当时了解相关政策后苦于自筹资金还款压力过大,最终选择了放弃。如今的‘商转组合贷’业务满足了我的心愿,内心非常愉快。”张先生如是说。

打破常规 标准业务政策制定开启“三由”尝试模式

对住房贷款人来说,“商转组合贷”业务的直接意义就是为了解决传统“商转公”业务中缴存人(即借款人)需要筹集一部分现金偿还商业贷款差额后,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的现实问题。但对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讲,这一业务出台的背景,是其标准业务政策制定的“三由”尝试,即由群众诉求驱动,由政企联合探索,由意见建议优化,其实际意义已经超越了业务本身。

“我们每年都会定期梳理缴存人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诉求和建议,去年的意见梳理中发现‘自筹现金压力较大无法顺利办理商转公’这一问题出现频率较高。为寻求突破,我们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研究如何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负责人陈文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较于传统的‘商转公’业务,组合贷业务涉及配合的部门更多,环节更复杂且流程更长。在省市上级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等商业银行的积极配合下,我们当时在完全没有可以借鉴经验的情况下,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各家商业银行(企业)共同发力,促成了‘商转组合贷’业务的上线。”

吸取意见 动态式优化流程为缴存人提供便利

记者了解到,尽管“商转组合贷”具备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挑战。由于“商转组合贷”业务完全没有可借鉴经验,因此,业务办理流程采用框架固定但细节灵活的方式,完全根据实际业务办理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吸取各方意见建议实现动态式优化。

由于此项业务须办理涉贷房产的抵押权转移分割业务,涉及与多家银行多个网点签订协议,需与商业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个部门协作后方可成功办理,这些中间环节,使这项业务较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周期长。

兰州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着力优化贷款流程,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契机,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要求,重造中心贷款业务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切实发挥公积金制度支持缴存人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购买刚需住房与改善性住房的基础保障性作用。

同时,兰州公积金中心将积极响应缴存人需求,深入调研职工在购房贷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灵活调整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标准,让更多家庭能够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优惠。

■小贴士:

如何申请“商转组合贷”业务?

●“商转组合贷”业务申请主体为甘肃省内各中心(不包括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拟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的住宅所在地应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

●缴存人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时购房商业贷款应已正常偿还1年以上。且该贷款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逾期及在途业务等情况。同时,选择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受委托银行时,必须与购房商业贷款银行保持一致。

●拟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的住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办理业务时中心、原商业银行、缴存人(即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需共同签署《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房屋抵押权转移协议》,不再出具(填写)《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缴存人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时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心相关规定核准且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最长期限按中心相关规定核准且公积金贷款年限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兰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提醒:由于该项业务需办理涉贷房产的抵押权转移分割业务,故《协议》必须与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签订,建议广大缴存人在办理此项业务前拨打公积金咨询热线0931-12329,确定本人“商转组合贷”业务的具体办理地点,以避免多跑路。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薛晓霞 文/图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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