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伦春旗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24年初,被告人冷某利用在网络上购买的零部件,制造仿真枪一支,冷某交代,在此多年以前,还曾制造过一支仿真枪。现非法制造的两支仿真枪,均偷藏在其岳父耕地附近的排水沟处。案发后,公安机关经搜查扣押了以上两支涉案枪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网上购买零部件,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冷某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冷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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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鄂伦春自治旗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