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发布,共13条,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同时指出,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依据司法解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以及其它严重暴力袭击行为,这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均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袭警犯罪从重处罚情节,包括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