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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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一旦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生效裁判文书的此种效力被称作既判力。

那么,另案中认可的事实具有既判力吗?

最高院在《大连博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金港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无足以推翻另案基本事实的相反证据及理由情况下,另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基本事实应当认定为正确,另案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当另案事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时,本案可以依据另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裁判。

最高院认为,

关于依据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进行裁判是否适当问题。

另案728号案件与本案均是针对金港公司与博辉公司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汽车进出口代理业务往来。另案728号判决所确定的基本事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该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

博辉公司虽主张另案728号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错误,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基本事实的相反证据及理由。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另案728号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那么,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有既判力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最高院认为,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

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

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律师提醒,生效判决在被推翻之前具有既判力,属于免证事实。一份判决查明的事实往往不是单一的,其中某个事实被新证据推翻,不代表其他事实不再成立。所以,即使原生效判决被撤销了,但该判决中未被新证据推翻的事实仍然属于法院查明的内容,仍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新的判决中也会对原判决查明的事实进行评析,原判确凿无误的事实,新判决中也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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