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变得更细了!

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律师可以直接根据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逐项填写合同签订情况、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以这种方式,律师不但可以清晰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还能精准把握对方代理人案涉争点,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搜集有利己方的证据提供支撑。

2025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开始全面推进应用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范围涵盖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

这释放了一个信号:律师要想成功立案,就必须准确填写示范文本。

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尤为显著,对那些复杂、特殊的案件,简单的要素框架可能无法完整呈现案件全貌,如何把复杂的案情适配进既定的要素中,成为摆在面前的一大挑战。

本次课程,智拾网诚邀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义欢老师,就律师如何精准应用要素式起诉状与答辩状示范文本进行深度讲解。

作为拥有12年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的前法官,魏义欢老师在带你解读新规重点要点的同时,还会从法官角度告诉你:阅读文本时,法官最关注哪些细项、怎么填写才能让法官先行支持你的诉请。

1月16-17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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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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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本次授课,你将学会——

精准应用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

了解要素式示范文本与要素式审判之间的关系

从法官视角有技巧的填写事实、理由和依据

12年民商事法官教你如何精准应用

通知发布后,网上有人问:既然起诉状、答辩状有了示范文本,以后打官司还需要请律师吗?

从律师的角度,这个问题就变成:律师如何发挥自己的核心价值?或者说,当呈现在法官面前的文本都是标准化的格式后,怎么填才能让其一眼分清诉争焦点,以让案件走向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靠拢?

能回答好这个问题,就既能有底气的回复客户,还能游刃有余地制胜庭审。

1. 怎么填,立案不会被驳回?

民事起诉状是开启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材料。

一份格式规范、信息完备、诉讼请求合理、事实与理由表述到位的民事起诉状是赢得胜诉的第一步,但在此之前要先成功立案。

大部分律师估计都深有感触:立案真的太难了。

材料信息不全、管辖法院没选对、诉讼请求不明确等都有可能成为被驳回的理由。

加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统一立案标准,这就导致各地法院在立案时往往会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和判案经验来把握尺度。

示范文本的推行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立案标准,所以对律师的要求就变成:如何填写才能契合这个标准。

比如,当有多个被告主体时,该如何填写诉讼主体?是否有的被告需要被列为第三人?

还有事实与理由的填写,如何围绕诉讼请求,言简意赅、完整、客观的进行描述?

以及最最重要的管辖法院问题,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不会被驳回?

上述种种,都是魏义欢老师要告诉我们的。

2. 要素式示范文本与要素式审判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为什么要开展统一起诉状、答辩状工作?它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通知发出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司法质效提出了更高需求……”

但我国的司法审判系统一直存在“案多人少”的弊端,此时“要素式审判”成为一种解决方案。

要素式审判,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要完成要素式审判,案件事实要素是基础,也就是此次通知规范化的要素式起诉状和答辩状,通过准确且全面的填写,法官可以直接围绕已经事先梳理清楚的案件争议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从而提升庭审效率。

所以怎么填,才能正确地归纳争点变得格外重要。

本次课程,魏义欢老师就会告诉你:法官眼中,理想的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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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

【课程大纲】

一、从法律规范解读民事起诉状的基本要素

1.当事人信息(民事权利主体的类型及申请追加第三人)

2.诉讼请求和依据(权利请求及请求权基础)

3.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主管、管辖和保全引导)

4.事实和理由(合同主体、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5.落款:法人、非法人组织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二、从法律规范解读答辩状的基本要素

1.案由确定

2.当事人信息(民事权利主体的类型)

3.答辩事项和依据(抗辩事由及抗辩权)

4.事实和理由

5.落款:法人、非法人组织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三、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工作通知

1.六五改革纲要的政治要求

2.最高院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的明传通知

3.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法院声音和律师声音

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推广适用的底层逻辑

1.民事庭审优质化的前端要件

2.要件审判、争点审理的规范引导

3.令状式文书、要素式文书的智能生成

4.纠纷事实到法律事实的强行过渡

5.规范庭审辩论——聚焦要件诉讼、争点辩论,减少“自说自话”的辩争

【讲师介绍】


魏义欢

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四川省法院庭审标兵

蓉城“卓越法官”

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2年

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校外实务指导老师,先后荣获全省法院办案标兵、庭审标兵、蓉城“卓越法官”称号,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2年,办理房地产、婚姻家事、公司类诉讼等民商事案件4千多件。

深耕民商实体法学和诉讼法学基础理论,对裁判思维和庭审活动有实践总结和深入研究,深度参与了成都法院民事庭审优质化系列改革活动。

2015年至今在不同高校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开展学术讲座,对法学方法论、鉴定式案例分析、证明责任、裁判思维和裁判方法等方面颇有研究。多次参与政府拆迁法律意见论证,发表调研文章撰写审判白皮书十余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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