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安充电桩,物业却不允许,双方对簿公堂。1月15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在一起围绕充电桩安装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成都某小区业主想要安装充电桩,但是却难过“物业关”,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应该同意业主安装并予以协助。
余某是成都某小区的业主,拥有小区车位产权。2024年6月,余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向小区物业提出安装个人自用充电桩申请后,物业以电缆超负荷、保障安全为由拒绝了余某的安装申请。
余某认为自己是涉案所有权人,有权在本人所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而物业认为小区充电桩设施改造新增的具体流程应由业主委员会制定,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同时称小区现有车库电缆负荷已无法承载继续安装充电桩,继续安装将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双方协商无果后,余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在《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协助其安装充电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根据《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附件二,物业只需在《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的“小区管理单位意见”栏如实陈述小区电力负荷情况并盖章。再次,电力企业规定业主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申请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同意申请不等于同意安装。且受理业主安装申请、决定是否同意的主体系电力企业而非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仅负有配合协助义务。
本案中,能否安装系电力公司职责范围,物业公司不具有决定权。即物业公司在《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上盖章,是同意其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充电桩,当电力企业批准同意后才能小区车位上施工。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余某出具同意其安装申请的《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并予以协助后续安装事宜。
法官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推进节能减排的关键设备,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应当拥有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权利。
至于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同意安装、后续充电桩电力保障维修等事宜均系电力公司职责范围,物业公司不具有决定权,则不能消极应对业主的合法安装,而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配合安装工作。
当然,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仍可在发现不当行为和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