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郑州软件应用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湖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00776523765B。
法定代表人:张红雨,校长。
被控告人:微信公众号(微信APP)“央评说事”(微信号dhgdghgsd)的注册者和实际运营者;百度号(百度APP)“播报河南”的注册者和实际运营者;网易号(网易新闻APP)“清廉记事”的注册者和实际运营者;知乎号(知乎APP)“知乎用户06o901”的注册者和实际运营者;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调查并告知控告人被控告人的真实信息;
二、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冒充官方媒体等权威部门,虚构事实和信息来源,在互联网上公开诽谤控告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被控告人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
三、要求被控告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事实与理由
百度号(百度APP)“播报河南”,微信公众号(微信APP)“央评说事”(微信号dhgdghgsd)、知乎号(知乎APP)“知乎用户06o901”于2024年12月20日,网易号(网易新闻APP)“清廉记事”于2024年12月23日共同发布《郑州一学校跑路引发关注资不抵债的学校为何可以年审》一文。在百度搜索前述文章标题,第一个搜索结果即是百度号(百度APP)“播报河南”发布的此篇文章。
除直接捏造事实外,根据网络搜索可知,该文中关于控告人的不实信息一部分来自2024年5月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市民政局官网上针对控告人的不实举报。文章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对郑州经开区育人小学新闻报道的裁剪拼接。其中,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虚假信息的直接来源,构成诽谤。
该文章使用捏造事实,裁剪拼接事实、张冠李戴等手法,诽谤控告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发布,且存在仿冒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日报、河南广播电视台、北京青年报等权威媒体,误导公众的恶劣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一、被控告人的违法事实
《郑州一学校跑路引发关注资不抵债的学校为何可以年审》一文内容构成诽谤的事实如下:
1.捏造事实。
该文第一段写到郑州软件应用中等专业学校合伙股东被欺骗苦苦煎熬无法兑现遭反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事实明显为捏造的是事实,构成诽谤。
2.引用明知是虚假的事实并进行散播。
《郑州一学校跑路引发关注资不抵债的学校为何可以年审》文章写到:“郑州软件应用中等专业学校存在一系列不符合办学条件的问题.”“该校还被指存在诸多教育、安全及环境问题. 在教育方面,管理混乱发生学生暴力打架斗殴,且宿舍环境混乱,学生多次翻墙外出,反映出学校教育引导及管理的缺失. 食品安全餐厅有临期冷冻食品原材料,未按食品6S管理标准执行. 该学校存在多处违章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宿舍楼未安装自动灭火喷淋系统,电线私拉乱扯,消防通道长期上锁,发生火灾事故谁来担责任?学校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市政道路和周边环境.”
以上内容出自2024年5月份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实举报,已经经过郑州市民政局处理。民政局在同一网页告知处理结果——控告人学校环境优美,各项管理秩序正规。民政局的回复说明上述内容为捏造的事实。
案涉文章散播捏造的事实,构成诽谤。
3.裁剪拼接事实、张冠李戴。将其他学校的违法事实偷换主体为控告人,张冠李戴,构成诽谤。
《郑州一学校跑路引发关注资不抵债的学校为何可以年审》一文存在如下裁剪事实,张冠李戴的行为:标题使用“跑路”、“资不抵债”字眼;正文第一段称“近日,郑州经开区育人学校多次被执行资不抵债校长跑路,学生没学上,3000名家长讨说法。郑州软件应用中等专业学校合伙股东被欺骗苦苦煎熬无法兑现遭反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插图使用控告人正门照片,引起不实信息与控告人关联,引发误解和诽谤。
以上信息实际上是郑州经开区育人学校相关案件,被控告人通过裁剪事实、张冠李戴的方式构陷控告人,构成诽谤。
二、被控告人仿冒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法治日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省委直属正厅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北京青年报等权威媒体诽谤他人、造谣生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1.仿冒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假冒北京青年报等权威媒体
微信公众号的发布主体名为“央评说事”,该公众号并未认证,但是其名称、运营内容和简介使得公众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生混淆。该公众号假冒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发布并散布诽谤控告人的言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案涉文章的作者处填写“北京青年网”,北京青年网是北京青年报旗下的网站。但是搜索引擎搜索,该网站上并无此文章。该账号主体假冒北京青年网,发布并散布诽谤控告人的言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2.仿冒法治日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省委直属正厅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被控告人在百家号上的文章以“播报河南”的名义发布,《播报河南》是河南广播电视台的一档时政栏目,经咨询得到官方回复,该栏目并未在百度APP上开通百家号。被控告人仿冒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并散布诽谤控告人的言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被控告人在百家号上的文章结尾标注“(来源:法制报)”。经查,新闻单位并无“法制报”,但是该名称容易与《法治日报》相混淆,并引起公众误解。法治日报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机关报。被控告人仿冒法日报,发布并散布诽谤控告人的言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控告人均已固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中的“情节较重”,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五)针对多人实施的;(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被控告人构成诽谤的违法事实,且仿冒、假冒官方媒体,情节较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区分局
控告人:郑州软件应用中等专业学校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
附件: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一份、证据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