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在一调解书生效后,扣划某建设公司被保全账户170万元,发放至胜诉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以更短时间、更低成本实现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实业公司在履行供货义务后,却迟迟未收到建设公司的货款,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经实业公司申请,法院依法保全了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内相应诉讼标的金额。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建设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前支付实业公司170万元货款,如未按约履行,加付10%违约金。

原本以为建设公司会按照调解书上约定的时间按约履行,然而承办人在办理该建设公司另外一起案件中了解到,该公司直到1月3日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遂电话联系。建设公司表示,公司目前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约履行,能否让原告先解封银行账户,后再进行付款。

考虑到企业经营状况,承办人迅速联系原告实业公司,但实业公司担心解封账户后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遂否决该方案。“既然对方不同意,那能否请法院直接从被冻结账户中扣划款项给原告,不然逾期了我们要多付10%违约金。”为破解建设公司的履行困境,承办人对照最高院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的规定,当即在电话中回复,“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可以扣划,但你方要提交申请书。”

1月6日,收到建设公司的申请书后,法院依法作出直接扣划裁定书,并赴银行进行扣划操作。案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后,为保证案款发放准确,承办人在查询该实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确无被执行人案件后,于1月10日前向其发放了案款,从而避免了建设公司因逾期支付而承担加付违约金的责任。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不仅希望得到法律上的结果,更注重胜诉权益的尽快兑现。本案在调解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法将案款拨付给胜诉债权人,既快速、安全地实现了债权人胜诉权益,减少了程序空转和执行案件的衍生,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推动矛盾纠纷从“末端执”向“源头治”的转变,将纠纷化解在执前,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同时,本案也是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一个缩影,有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和竞争力。

▌文字:综合办公室 王俊博

▌责编:综合办公室

▌终审:周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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