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正常“离职权”。图/IC photo
“提出离职申请,人事告诉我得经过26道审批流程,这年头离个职这么难吗?”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腱鞘炎等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辞职申请,当时主管表示同意,让她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然而人事告诉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离职员工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
记者发现,这种现象并非个例。社交平台上,不少人都在吐槽“离职难”。不但要在线上OA系统履行相关手续,还要在线下找多个人签字;不但要经本部门主管同意,还要经其他不认识的人审批。这种离职审批流程堪称是“跨栏长跑”。
关于离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还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说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就可以离职,但部分劳动者却遭遇繁杂离职审批流程。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离职权”,也会影响劳动者再就业。
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
那么,部分企业为何在职工离职环节设置“跨栏长跑”?设26道审批流程的企业人事部门解释,这是公司成立以来就有的“规矩”。可见,涉事企业不管这种“规矩”是否合理合法,仅一味要求劳动者遵守,属于无视劳动者权益。
因此,劳动者离职遭遇过度设“卡”,不应接受“过度审批”惯着企业,不妨该维权的维权。
设置繁杂的离职审批流程,对企业而言,也并非好事。这不仅不符合现代企业高效的特点,还有过度行政化、形式化之嫌,长远看也并不利于企业发展——既影响企业效率,也因侵害劳动者权益而影响企业形象。
常言道“好聚好散”。即便根据企业特点、岗位特点制定离职规则,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事先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确保规则合法性。
有关方面也要为劳动者正常离职提供应有保障,既要主动走访企业了解员工离职审批流程是否合理,也要积极受理劳动者对这类问题的投诉,以依法处置保障合法劳动权益,捍卫劳动者正常“离职权”。总之,有法律“撑腰”,不能让劳动者正常离职变成“跨栏长跑”。
撰稿 / 冯海宁(媒体人)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