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幼柏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此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股权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不管股权比例如何,夫妻二人的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其他明确的婚内财产约定。

离婚诉讼中“夫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呢?



一 “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协议处理的方法

“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协议处理的方法通常有竞价评估两种方法。

01采用股权竞价的方式来分割股权:

即夫妻双方就股权价值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高者获得股权,竞价结果在法律上与夫妻协商一致分割股权具有同等效力。

在涉及到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分配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也做出类似规定,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竞价基础上,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配偶给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

同理,在夫妻不能协商一致分割股权的情形下,若夫妻双方都同意竞价,可以类推适用于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分割的规定。

02采用评估的方式来分割股权:

即夫妻双方就股权价值同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专业机构确定的股权价值,判决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

评估一般可以比较客观的确定公司资产、股权价值的实际状况。但如果公司被一方配偶完全控制,公司在股权价值评估中不配合,或者因公司管理混乱、财务资料不完善,尤其是设有多个私人现金账户及内外多套财务账册,业务收入也多使用私人账户进行收款,此时采用此方式就会导致无法对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和股权价值作出真实、准确、客观的评估。股权价值无法评估,争议的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可以由双方协议分配,双方如果就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一方取得公司全部股权,一方获得补偿退出公司。



二、民法典关于“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协商不成的处理方法

如果公司被一方配偶完全控制,以致公司在股权价值评估中不配合,或者因公司管理混乱、财务资料不完善导致无法对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和股权价值作出真实、准确、客观的评估等原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竞价的方式或者评估的方式来分割公司股权,即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或者双方都想经营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关于夫妻共有股份分割的规定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按比例分配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无限制性规定,故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页。



2、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要注意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可以考虑:

(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岀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

——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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