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后
立即变身为“奖励型人格”
人生得意须尽欢,也是时候奖励下自己了
吃的,买!
穿的,买!
用的,买!
虽说我主动拿工资去支持消费了
但公司你直接把消费券当工资发给我
是不是有点贴心离谱过头了……
近日
有网友发文吐槽称
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
消费券甚至还存在
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
这是怎么回事?
01
有企业用消费券抵工资,“闹就开除”?
1月4日,有网友发视频称:“这就是摩天活力城开的工资,我3个月没开工资,开的工资就是这些,这就是我累死累活的结果,不是现金人民币而是消费券。”
据了解,这些消费券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的流通券。当事员工也表示,这些消费券就是以工资名义发放,并非额外的年终福利,其指定的消费场所,其实是该公司老板所经营的另一家商场。
彩印的消费券面值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还有编印号码,印有长春“重庆路·活力城Mall”“大众置业”等字样。
涉事企业2024年12月30日印发的一份《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本次发放的员工“消费券”可用于在重庆路活力城Mall消费,支付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购买大众置业指定房源及车位,并有具体使用的详细细则和咨询电话。本使用细则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调整以即时公告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涉事企业所有。
1月5日,有人按照公开的咨询电话,多次联系涉事企业,对方回复称“打错了”,此后便无法再接通。随后,又拨打了《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上的咨询电话,商场工作人员证实:即日起可以使用该消费券,但并非所有商家都支持使用。
“我们这是个大商场,没有超市,可以使用消费券的商家门口会有告示牌。”
工作人员解释称,支持使用消费券的大多是美食和服装类商品,与商场没有合作关系的商家则不支持使用消费券抵扣。
“消费券是十足抵用,不找零,需要在使用日期限制内在该商场使用。”
1月6日,媒体从长春市经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科获悉,接到反映后已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6日上午,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带领相关部门已约谈大众卓越控股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劳动监察部门已派执法人员到场进行调查,如查实将第一时间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02
用积分代替工资,还限兑换条件?
人社君梳理发现,类似“奇葩”事还不止一件,更有甚者,还在正常按月发工资的流程上玩起了“花样”。2023年,一名求职者称自己在面试一家高科技公司时,被告知工资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用积分代替。
“每日授予100积分,每3000积分折算为一个整月的工资。”
该公司规定,每集满“3000积分”才能折算一个整月工资。而积分兑换现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达到盈亏平衡后,实现年度盈利即利润为正;二是公司现金流具备相应的积分兑换能力,并对公司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03
法定工资,不容儿戏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明确指出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应为货币,而非其他形式。
代金券通常是一种预付款凭证,用于在特定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一般具有使用期限和条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流通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如果遇到
企业用发放消费券
代替工资的情况
员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员工可以与企业协商
要求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拒绝支付
该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或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投诉等方式
要求企业返还应得报酬
今天的“以案说法”大家都学到没?
持续分享更多职场干货
我们下期见~
内容来源:华商报、央视网、第一现场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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