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师帮客人摘下项链后,在客人离开时,提醒义务该履行到何种程度?是带好随身物品?还是带好项链?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底,王某去一家足浴店进行按摩。出于服务需要,按摩师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将其佩戴在脖子上的项链取下,存放于按摩床边上的柜子中。后来,王某因临时有急事处理,提前中止按摩服务。按摩师按惯例提醒王某“带好随身物品”后先行离开按摩室,王某随后离开。足浴店确认根据监控录像,王某离开时未佩戴项链。
次日,王某发现项链遗失,到足浴店寻找无果。王某认为,项链遗失在足浴店,而足浴店对客户遗留物品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足浴店却认为,按摩师在服务结束后,口头提醒王某“带好随身物品”,已尽相应义务,王某自己忘记带走项链导致遗失,是其本人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足浴店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本案中,王某已足额支付服务费用,足浴店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服务合同附随相应财产保管义务,王某主张足浴店对其从王某身上取下的项链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足浴店辩称其已尽相应义务,且王某损失无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争议焦点为足浴店是否已履行合同附随的财产保管义务?王某到足浴店接受按摩服务,双方依约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按摩师出于提供服务需要,经王某允许主动取下王某所佩戴项链,该行为并无对错之分,但按摩师作为足浴店的工作人员,应比王某更为熟悉现场环境,有义务告知王某取下项链后具体放置的位置。基于按摩师取下项链的行为及项链的体积大小、贵重程度等特征,按摩师在王某离开时仅提示携带好随身贵重物品不足以认定尽到提示义务。虽然法律无法苛求按摩师一定要将项链亲手交回王某手中,但按摩师至少有义务提示到王某携带好自身项链的程度。
而王某作为项链所有者,其从结束按摩到离开足浴店尚有时间差的情况下,对自身贵重物品负有更高的照看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足浴店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调了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足浴店作为提供服务的商家,有责任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尤其是在顾客无法自行保管贵重物品时。按摩师作为服务人员,应当意识到取下顾客项链的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
鹏法君在此提醒,作为消费者,应妥善保存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财产损失;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对顾客财产安全的保护意识,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福田区法院,作者:雷敏、黄慧怡,转自:深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