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王与妻子于2018年结婚,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此时老王夫妇持小王手写的借条将小王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原因是2019年小王夫妇购买新房时的首付款100万,是老王夫妇出的。
对借款的事实,小王予以认可,但小王的媳妇不认可,表示自己对小王写的借条并不知情,也从没借款的意思表示,因生活中小王曾多次向自己表示父母愿意资助购房,所以主张购房首付是老王夫妇为帮助儿子改善生活,对自己和小王的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购房时父母出资予以协助现象普遍,但不能将此作为理所应当。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明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100万元毕竟是大额财产系老王夫妇卖房所得,属于倾尽所有,认定赠与有违常理及立法初衷。
法院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最终认定:100万元系借款,小王夫妇应予偿还。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近年因为子女离婚引发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子女及其配偶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常常不同,是因为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两代人利益及多种不同法律关系,实际情况各异,但法律追求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不变的。
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依照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要分不同情形讨论: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双方父母出资
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属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后期需要分割也可根据出资情况等按比例进行分割。
3.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子女共同偿还贷款。通常如果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子女配偶可以就共同还贷部分主张分割。
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律师寄语:
上述案件提醒广大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初衷是希望能够减轻子女生活负担,为小两口的未来幸福生活保驾护航,但购房款数额巨大,有的甚至要掏空家底。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在此建议父母在出资之初就考虑清楚,确定出资性质并留好书面证据。如果主张借贷即便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也应该在转账时予以备注,明确性质。如果赠与也要明确赠与对象,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