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引题)
减轻用人单位风险负担 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主题)
南昌日报讯(洪观新闻记者 徐景)为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减轻用人单位风险负担,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近日,我市根据《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制定、印发《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从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资格确认、待遇项目、医疗待遇管理、伤残(亡)待遇管理、工伤预防管理、资金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共60条。
《细则》明确,用工主体应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含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保人员,以及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进行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特定人员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等6类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费率按照行业二类叠加30%即0.52%执行,当前缴费标准为19.96元/月。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缴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时执行多个派单任务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确定用人单位责任。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包括——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接受平台订单任务起至平台订单任务完成后一个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等。
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情形和其参保申报事项范围的,其用人单位、伤者本人或近亲属应当在伤害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承办机构报案,告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受伤经过等相关情况。特定人员(不含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向参保地承办机构提出职业伤害确认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伤害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参保地承办机构提交职业伤害确认申请。
《细则》明确,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5项待遇。特定人员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身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费(含目录外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一次性职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13项待遇。
来源:南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