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漳州市发布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设立最高支付限额

个人年度限额40万元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省医保局提出“未设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区,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鼓励我市居民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年度内动态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确保参保激励机制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立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对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结合我市近三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保支付费用情况,设定个人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基本不受影响。

(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员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支付金额上不封顶。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联系电话:0596-2923202

联系单位:市局基金管理和待遇保障科

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闽南网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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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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