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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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仲裁协议优先的原则,即当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时,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受理相关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那么,垄断民事纠纷,仲裁条款能排除法院管辖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谭某诉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明确: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基于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受理。
2.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法院。
最高院认为,
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申请仲裁予以解决,但由于本案审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对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并且马某堆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当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系发生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谭某主张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马某堆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本案应当作为垄断民事纠纷并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谭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应当审理。
据此,垄断民事纠纷,仲裁条款不能排除法院管辖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案中,谭某起诉称马某堆公司在蔬菜供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滥用行为,如单方面提高服务费标准等。因涉案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一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权管辖,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审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对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且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当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在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仲裁条款一般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因为垄断民事纠纷的特殊性,使得法院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涉及垄断行为的争议中,即使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的专业审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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