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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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上一篇文章中写到,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起诉撤销财产分割,继续执行。
那么,如果起诉撤销夫妻离婚转移财产胜诉后,能否追加执行其配偶?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周某与刘某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通过离婚登记转移财产给原配偶的情形,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并取得胜诉判决,该判决撤销了被执行人与其前配偶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被执行人原夫妻共同财产中法定应得份额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可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列举了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符合追加、变更的法定情形和条件的,人民法院方可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某申请执行石某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9)粤148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权诉讼判决并未改变(2019)粤148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的内容,且依据撤销权诉讼(2021)粤14民终732号民事判决直接申请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的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据此,生效判决撤销被执行人与前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那么,怎样才能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呢?
需要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这种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没有时效(可参见笔者相关文章),确权胜诉后,就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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