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终于出手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正式行文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印发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这一举措在行政诉讼领域激起千层浪,为行政诉讼原告带来了曙光。
一直以来,行政诉讼中存在着诸多棘手问题,其中程序空转、行政争议难以实质性化解最为突出。当被告不履行承诺后,当事人往往求告无门,司法救济难以实现的情形全国法制调研中心调研员小政也是屡见不鲜了,这也导致了行政矛盾越积越多。此次最高院在年底发布该通知,颇有深意,像是对全年审判工作的一次深度复盘与反思。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下,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一)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
(二)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
(三)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
(四)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在过往的行政诉讼实践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后,被告反悔、不履行约定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原告撤诉后再起诉,法院常常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使得原告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如今,最高院的这一规定,犹如一场及时雨,给行政诉讼原告吃了一颗 “定心丸”。以后原告在维权时,能更安心地与被告协商和解。一旦被告不遵守约定,原告可再次提起诉讼,不再有后顾之忧。
这一新规的出台,不仅极大地保障了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以后的栏目更新中,调研员小政将深入解读该意见的其他部分,探讨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的具体内涵。相信在最高院的有力推动下,行政诉讼将朝着更加公平、高效的方向大步迈进,实质性化解更多的行政矛盾,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