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刘悦红:

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陈美芝协助将北京市西城区A 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事实理由:2004 年 12 月 1 日,与被告签《房屋居住权转让协议》,以 14 万元受让房屋使用权,付款后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入住至今。2010 年,被告通知房屋可成本价购买,原告支付 143907 元购房款,以被告名义办下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还支付被告 5 万元用于过户。原告认为此协议实质是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有协助过户义务,应依诚信原则履约。

被告陈美芝:

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称协议无效,原告应返还房屋,已付费用是使用费无需退还。

反诉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居住权转让协议》无效;

判令刘悦红腾退西城区A 室;

判令刘悦红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实际交房;

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悦红承担。

事实理由:该房原是单位自建自管公房,自己2002 年承租,2010 年买断产权。按政策,公房买断前不得变相买卖变更承租权,2004 年协议违反规定应无效,且双方无其他约定。

二、法院查明事实

陈美芝与张旭东是夫妻,2001 年 7 月 26 日,陈美芝承租涉案房屋。

2004 年 12 月 1 日协议约定,陈美芝以 14 万元转让房屋使用权给刘悦红,刘付款后获合同原件并入住,负责后续费用,有永久使用权但不得要求过户。

刘悦红依约支付14 万元,拿到合同入住。2010 年,陈美芝告知房屋可买断,刘悦红以陈美芝名义付 143907 元,陈美芝与单位签约购房,同年 12 13 日房屋产权登记陈美芝名下,后陈美芝将房产证给刘悦红。2016 年 12 16 日,刘悦红付 5 万元,称是工龄补偿款,陈美芝认可性质但对金额存异。审理中,陈美芝主张协议违反本地公房管理规定应无效。

三、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起七日内,陈美芝协助将房屋使权转移登记至刘悦红名下;

驳回陈美芝反诉请求。

四、律师分析

协议效力判定:2004 年双方签协议转让公房使用权,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操作确有瑕疵。但从法律层级看,该协议未触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无效法定情形审查,协议并不当然无效。陈美芝依据的本地公房管理规定,非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依据。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后续发展表明,产权单位售房时,陈美芝让刘悦红支付全款,取得房产证后原件交予刘悦红,房屋一直由刘悦红居住使用,这一系列行为符合借名买房特征。双方虽初始签的是居住权转让协议,但结合全过程,已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基于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五、案件启示

公房交易风险警示:涉及公房承租、转让,当事人务必吃透法律法规与政策,私下随意规定易触碰红线,致合同无效,权益受损。

合同明确性至关重要:房产交易尤其是公房产权变更复杂,各方务必以严谨书面合同细化权利义务,避免模糊地带,从源头预防纠纷。

诚信履约原则坚守:借名买房有风险,一旦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双方都要诚信履约,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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