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辽宁沈阳的网友曝自己在某平台出售用不完的面膜时,收到品牌方私信发来民事起诉状,称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万元。1月7日,当事人回应已经下架商品,不想惹麻烦。平台客服表示,如果没有品牌方授权确实会有权益人投诉发诉状的情况,不是所有商品都能直接挂二手卖的。(1月7日《经济观察报》)
如今,随着网络购物的发达和人们选择的多样化,一些人购买商品后会因为种种原因选择将其通过闲置物品交易平台将其再次销售。事实上,这种行为通常而言也不违背法律。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自然对商品享有完全的使用权、保管权、处置权。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消费者获取商品后,如何使用、处置属于自己的事,生产或销售该商品的厂家和经营者无权干涉。
而且,随附于商品的商标等权利自然也随之转移,消费者有权进行使用和处置。即消费者使用该商品时,有权对外展示相关商标,有权使用商品的相关功能而无需另行缴纳专利费,或者另行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专利法》规定,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进而言之,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有权处置闲置商品,且在处置时,该商品的商标、专利权等附属权利随之转移。试想,如果消费者处置闲置物品时,只能将商标遮挡或者扣下来进行售卖的话,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买家会认为系假冒伪劣产品。这实际上也是变相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利于商品的顺畅流通,无利于消费者对商品的合法处置。换句话说,消费者有权将其所有的商品作为闲置物品按照市场价格销售,也有权将其以折价的方式出售。
由此可见,所谓品牌方或商标权方的商标专用权只是相对的权利,其无权对抗消费者对已购买商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或者说,所谓的商标专用权只能限制其他经营者随意使用该商标,无权限制消费者基于使用和处置商品的同时"使用"相关商标。消费者应该知悉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其所有的商品,果断向商家的不合理要求说"不",同时促进商品流通,实现物尽其用,减少资源浪费。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