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杨浦区人民法院在“研思一刻”专栏内特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专辑,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第 19 期
杭州某网络公司诉
上海某信息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期栏目刊载杨浦区人民法院第4篇入库参考案例,聚焦数据不正当抓取行为的认定,供学习参考。
杭州某网络公司诉上海某信息公司
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互联网环境下数据竞争优势的保护
及不正当抓取行为的认定
作者介绍
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药品说明书/数据库/数据抓取
基本案情
JIBENANQING
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诉称,原告是“丁香园”旗下产品“用药助手”APP的运营者。该APP收录了数万种药品说明书,可通过商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称、形状等迅速找到药品说明书内容。原告为上述药品说明书数据的搜集、编辑、录入、核对、分类等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自2011年起对其不断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和完善。被告运营的“医学界医生站”APP提供与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类似的功能模块,其中的数据库内容与原告的相比,两者不仅在药品分类ID、目录上完全一致,甚至连原告录入时特意设置的错别字、漏字、自行扫描录入的图片等亦完全相同,可见被告直接抄袭、抓取了原告苦心经营的数据库,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在其运营的“医学界医生站”APP首页连续1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和合理开支15万元。
被告上海某信息公司辩称:被告通过药监局网站、搜索引擎、药品官网等渠道自行搜集、整理取得说明书,数据库内容并非来源于原告,两者存在序号、换行方面的差异。被告软件中存在错别字是由于录入时打错或者OCR技术的识别错误所导致的。综上,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10年1月8日,系“观澜用药助手”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用药助手”软件收录有数量众多的药品说明书,并根据药品的作用进行分类,用户可通过药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称等对相关说明书进行搜索、查看。2011年起,原告通过人工录入纸质说明书、通过药品官网网站寻找说明书、向网友有偿征集等方式建立、完善说明书数据库,并通过人工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辑。被告成立于2014年11月24日,系“医学界医生站”APP的经营者,该APP于2015年9月17日开始运营,在各平台的累计下载量超百万次。
2020年6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分别查看“医学界医生站”APP及“用药助手”APP、网站,显示:
1.2020年6月17日,双方的数据库中存在4,500余条药品ID号相同的情况,单一说明书均包含有“成份”“规则”“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部分,文字内容基本相同。
2.原告说明书中存在“13受体阻滞剂”“2s-33%”“心庄疾病”“12岁及212岁以上”等错别字,被告软件中的对应说明书亦存在相同错别字。
3.两个软件数据库中的说明书目录、分类、顺序相同,同一药品说明书中使用的图片亦相同。
4.2020年8月19日,双方的数据库中存在三万多个药品ID号相同的情况。
裁判结果
CAIPANJIEGUO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沪0110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费用6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均申请撤回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1)沪73民终912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杭州某网络公司、上海某信息公司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CAIPANLIYOU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获取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
原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原告作为“用药助手”APP的著作权人,自2011年起即通过自行收集、向网友进行有奖征集等方式获取药品说明书,进而再进行录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类、核对,使得其软件中包含有数万份药品说明书,进而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地位。可见原告对药品说明书的取得与整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相关数据内容亦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
其次
被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不仅在药品分类、文字内容等方面与原告的对应说明书基本相同,更存在相同的错别字与药品、药方等图片。且原、被告对同一药品使用了相同的数字ID,该ID系原告随机生成,在被告对此缺乏合理解释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然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
再次
被告大量获取并无偿使用原告数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此享有的经济利益,使得被告软件拥有了与原告基本相同的说明书数据库内容,用户并不需要通过原告软件去查看相关信息,掠夺了原告的用户,导致原告所能获得的流量减少,损害了原告因此而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可责性。
最后
被告的行为会打击经营主体完善、创新服务或产品的主观意愿,进而会破坏诚实经营的行业生态,有损用户的长期利益。
综上,被告获取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并使用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CAIPANYAOZHI
市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应当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基础上进行合理使用。评价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时,应当从行为本身出发,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数据的量及完整性、行为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评判,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关联索引
GUANLIANSUOY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29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912号民事裁定(2022年9月26日)
“丁香园”数据库遭抓取使用,侵权界限在哪?丨杨杨说法
供稿 |知识产权审判庭
部分配图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