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爆料称,四川广安协兴镇一村民在自家露天熏制腊肉被罚款200元,村民还为此写了保证书。

网上流传出的收据内容显示:“今收到金狮十组居民杨某某熏腊肉教育管理费200元。”落款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此外,还有一份落款为杨某某于2024年12月25日写的“保证书”,“保证书”中写到:“因我昨晚上在自己家熏制腊肉是不对的,我现在知道错了,保证今后我在(再)也不在自己家熏制腊肉了,如果在(再)不听话,一旦发现我在自己家熏制腊肉,我愿接受任何处罚。”

1月3日,四川广安协兴镇人民政府就此事公开回复称,社区此前根据居民公约对当事村民收取了200元教育管理费,事后,因该村民再未在家露天熏制腊肉,社区已将200元予以退还。

此事迅速引发热议。许多网友对罚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那么,社区是否有权依据居民公约进行罚款?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我国对行政处罚的设立权限和程序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在我国,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设立行政处罚。其中,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除了这几类法律文件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居民公约中的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无权由社区设立,因此,社区罚款行为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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