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大成于兴泉律师应邀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实务课程。
本次授课的主题是《敲诈勒索罪之认定》。于律师向同学们展现了自己亲自办理的一个敲诈勒索案件的办案过程,展示了主要证据,同学们对该案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讨论激烈,并举一反三,今摘要这些争议问题如下,以期引起司法实务界重视,公正司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
该敲诈勒索案发生在两家同行业的企业之间,该两家企业同时期创业,业务类型相似,这种情况互相之间多有了解,近几年,因业务问题产生摩擦,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巨额钱财,自行协商不成,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也未果。另一方报案,当地侦查机关以敲诈勒索案立案。
就该敲诈勒索案的认定,通过证据展示的事实,存在不少争议问题,结合当前一些媒体报道的敲诈勒索案件,提出以下争议问题。
一、过度维权问题
近些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因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向侵害方索要过高赔偿的案件。从记者报道情况看,这种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数经过协商调解而完结,但也有协商谈判不成,民事行为的“侵害人”转而向公安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为敲诈勒索。如买到假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要求巨额赔偿。
由报道可见,一般称这些索要过高钱财者的行为为过度维权。意思是,这种情形及时是经过法院判决,也不过赔偿几千元几万元,你却狮子大开口,索要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
一方过度维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对社会曝光的一些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并不尽相同,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既要考虑维权行为是否具有民事上的合法依据,还要考虑维权手段是否合法,不能仅仅认为索赔数额巨大就定罪。
维权依据
为自己合法权益维权,应当以合法的权利存在为基本前提。
如果某一位消费者因为商家侵权或者违约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存在维权的合法依据,商家如果油盐不进,消费者采取威胁等不法手段,索取巨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当前的民法典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很多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经过法院的判决并不能满足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原因在于,我们目前的民事侵权赔偿范围,绝大多数还是限定在有限的损失填平原则,只限于直接损失,且因为有些损失并不能提供合法票据,这个填平原则也未必完全达到。如果某人因琐事,被他人污言秽语多次辱骂,精神受到极大打击,但这种案件的精神赔偿费并没有多少,且因该民事诉讼发生的聘请律师费,也不在当前的法定赔偿范围。又比如,某人从药店买了劣质药品,不仅没有治好疾病,还因为服用劣质药品,导致身体脱水、精神恍惚住院治疗多日,这种情况下,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创伤,并不是法院判决的若干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所能弥补。因为我们的民事侵权行为判决很少支持惩罚性赔偿,精神赔偿费也是极低。
假造维权依据
毫无疑问,维权行为必须具有合法的基础。但如果故意制造事由,如何定罪?
如去酒店就餐,在饭菜中里放入事先准备好的苍蝇、头发等,然后告知饭店要媒体曝光,经过协商,酒店为息事宁人给与赔偿。
近年来,媒体多有报道的假造交通事故索要赔偿的,一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种情况,确实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人真实受伤(或者伤情不重而冒充严重),伤者以拖延时间或邀集多人围堵或去医院无节制检查治疗,迫使驾车者给与一定赔偿。还有一种谎称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并没有人受伤,却故意伪装受伤,拖延时间或扣车等手段,迫使驾车者给与赔偿。
有网友提出一个观点,这种假造交通事故索要赔偿的,不能仅仅依靠警察查清事实、澄清事实结束,而应该给这些栽赃陷害的行为人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
维权手段
多数消费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会根据情况选择主动协商、向主管部门投诉、第三方调解,甚至仲裁或起诉等方法,这些都是合法的,不涉及刑事问题。
如果消费者采取如连续辱骂、暴力殴打推搡、砸毁财物等方法,那么,这些手段行为情节的话,就可能成立犯罪。换一个角度,如消费者采取威胁性的语言,或者以向媒体曝光为由,索要巨额钱财,能否定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司法实践中,被敲诈的并不一定是具体的钱财,而是财产性利益,又包括可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和难以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如威胁免除自己的合法债务、安排旅游、给与分房指标、给与承揽工程等。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威胁免除自己的赌债(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否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多数观点认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获取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上应处以刑法处罚。如以曝光同居关系为由,要求继续同居关系,或要求提拔晋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次授课历时120分钟,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钢老师对课堂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点评总结,王老师通过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了更有深度的分析,使得课堂从案例到理论,再从理论应用到司法实践,行云流水,字字珠玑,整个课堂妙趣横生。
清华大学法学院
1999年4月25日,清华大学建校88周年之际,清华大学法学院正式复建。法学院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目前共有全职专业教师51人,其中教授31人,副教授20人,全职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48人,86%以上的教师拥有在海外长期学习和研究的经历,教师们视野开阔、治学严谨、笔耕不缀、硕果颇丰。
法学院具有高质量的本科学士学位教育,并且是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科教育,设有法学专业和法学(国际)专业。研究生教育,设有法学一级学科所涵盖的除军事法学外的所有专业,并设有法律硕士项目和面向外国留学生的LL.M.中国法硕士项目(含国际仲裁方向)。
法学学科是清华大学重点建设、优先发展的学科之一。根据2022年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清华大学法学院排名第31位,位列大陆地区高校法学学科第一名。自2011年首次进入世界前50强以来,法学院已连续12年位列世界前50强之列,2019年开始连续三年进入世界前30强。
于兴泉律师
于律师参加工作后国企工作八年,有着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于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专注于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涉黑恶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企业高管犯罪现象,办理过诸多最高司法机关督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涉黑恶案件、经济类案件。是清华、北大、中国政法大学、北师大、西北政法大学等多所法学院校的刑事实务授课教师或研究生实务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