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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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

那么对法院驳回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能申请再审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中明确:

当事人就驳回上诉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认为,

案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宏昌棉业公司委托金汕润和公司负责代建麦盖提县沙漠国际大酒店、沙漠公寓、建材市场、物流中心及附属工程项目。

金汕润和公司又与安康兴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安康兴华公司承建金汕润和公司代建的麦盖提县宏昌建材市场工程后,因金汕润和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安康兴华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同安房产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后,同安房产公司的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作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本案中,新疆高院作出的驳回上诉裁定不在上述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之列,故同安房产公司因针对(2019)新民终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于法无据。

因此,对同安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驳回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均不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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