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为方便交易,一些商家会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订货和送货,但口头合同并不如书面合同规范与严谨,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当事人往往很难维权 。
基本案情
A公司在洛阳市某农贸市场销售食材,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通过第三人李某供应食材给B公司,三方仅口头约定,未签订相关合同。之后B公司一直未付食材款,协商未果后,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瀍河区法院,要求偿还拖欠的963389元食材款。
庭审中,原告A公司提供了两张经B公司盖章和经手人签字确认的《食材配送核对单》,猪肉供货清单,原告单方手写的包括供货数量和价格的猪肉计算单(该计算单无任何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认为核对单中被告B公司实际少计算猪肉款57036元。B公司对拖欠食材款及少计算的猪肉款57036元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相关录音为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906353元及利息;对于少计算的57036元猪肉款,法院不予认可。
裁判思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关于案涉合同结算货款金额问题,原告主张《食材配送核对单》少计算猪肉款57036元,并出具《猪肉供货清单》和原告单方制作的包括供货数量和价格的计算单,该计算单虽显示猪肉供货总金额为220578.9元,数量与《猪肉供货清单》相符,但供货单价并未在《猪肉供货清单》中显示,该计算单为原告单方制作,无被告或第三人签字确认,原告诉称猪肉款少计算57036元,但未提供双方达成合意的证据,结合双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906353元及利息。(孔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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