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菜市场中,查获了农民陈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并未经检疫验讫并盖印章的羊肉。结果在2024年1月,该市场监管局下达了对陈某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除了没收了没有售出的羊肉外,还没收了违法所得180元,并对其开出了130180元的罚款。也这正是因为这笔高达十几万的罚款,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在此期间,陈某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今年12月24日,这件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实际上,大家对于这件事的本质看法,就是相关部门是否有点小题大做了?一共才赚了不到200元,却开出了一张13万的罚单,难免有恶意处罚的嫌疑。而且其中有一个关键点是,陈某也是迫于无奈,为了给家里身患淋巴癌晚期的老人筹巨额理疗费才这么做的,一旦被罚十几万,就不是只单纯的罚款问题了,而是可能会摧毁一个家庭。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很多人都会觉得陈某事出有因,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抬贵手。但大家似乎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我们可以去关心违法分子的家庭和背后的原因,可谁来关心我们的身体健康呢?这么说可能有人觉得不近人情,但事实就是如此。
先说万幸的是,在听过检疫部门的检查后发现,陈某未卖出的羊肉没有问题。但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的事情,陈某是心知肚明的,所以对于他的处罚既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也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难道就因为他家中有病人,就可以免罚吗?
又或者假设,如果陈某在情急之下,将有问题的羊肉销售,那么吃了这些肉的人,会帮他求情吗?他们的后果谁来承担?大家又会不会责怪监管部门的检查力度呢?
在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中,未向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造成疾病传播的可不是一件小事。如果今天原谅了陈某,那明天李某、王某家中也有人生病,也急需用钱,就也可以卖没有经过检疫的肉吗?
我们知道法不容情,我们也可以理解陈某当时的处境,但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既然敢做,就要敢于承担责任。至于到底是不是机械执法,还是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原则?我们不知道,可只要不是恶意、故意提高罚款金额,就应该得到支持,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