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为什么判决总是与我的辩解和认识大相径庭?
很多人疑惑:我说的都是实话,为什么还要定我犯罪?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实话本身就是有罪供述,只是你对该事实性质认识错误。再比如实话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基于其他案件事实的推定事实确定你有罪,但你认为该推定不成立。
举个例子,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技术负责人称其本不知道老板私底下非法集资了,但是在案证据显示技术负责人在该单位任职时间较长,职位高,等等。由此推定其不可能不知情,为此将其定为共犯。这种推定结果就不唯一。
对于明知的推定,基于常理和客观事实,但是这种推定能否成立呢?每个人的认识不同,就拿上述案例来讲,难道只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吗?显然不是。
再比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不考虑证据,只看模式就会有太多的争议。有的认为构成犯罪,有的就持相反观点。
之所以判决结果与你的认识大相径庭,有证据认定因素,也有价值判断因素,这是法律层面的问题。除此之外,还会有各种实践因素,这些都是不确定的,而且与你的意愿更多的都是相背的。
总结一句话,之所以出现与你认识不一致的判决,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你的认识出现了某些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纠正。
在认识不偏差的情况下,实践中就会出现无目的,自以为有利于自己,或者缄口不言的供述情况,而这些供述往往是如实供述的重要内容。在很多案件中,因为没有准确把握而失去自首情节,惋惜至极。
记得有一起虚开案件,行为人本来只需要把自己知道的事情讲清楚就可以,但不知其怀有侥幸心理也好或者其他想法也好,导致本来有利情节无法认定。还记得有一起强奸罪案件,也是发生了自己认识偏差的问题,简单地认为只要什么都不说就没有问题。但是该罪的核心在于强迫女方,如果不属于强迫则不构成本罪。
如果连最基本的事实都否认,也是想侥幸到家,但是其可能忽略了最主要的事情,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证实发生了性关系。面临这种情况,已经能够证明的基本事实都不供述,如果再有其他的辩解,基于常理,你的那些辩解还会被办案机关内心确信为真吗?
总结一下,刑事诉讼的基础在于事实审查,对事实的供述应在对法律有准确认识的情况下进行,这是首要的。其次对于行为性质的评价可以辩解,但同样需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尤其是犯罪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是一套完整的体系,需要了解它、熟悉它,无论实体还是程序,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应对,实现良好辩护结果。最起码也不至于再有文首的疑惑,或者大幅降低该疑惑。
这是我们首要做的,也是最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