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杨语嫣杨家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大病支付限额。
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
自2025年起,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缴费1年,每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出现断保的重新累计连续缴费年数。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次年正常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激励额度后,本人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额度累计提高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设立断保待遇等待期
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3000元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职工医保断保3个月内转居民医保人员、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缴费按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
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度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分类资助
《意见》明确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按规定对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积极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渠道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保缴费。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