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损坏起干戈 多方调解奏和谐
2024年6月24日、28日,被告段某两次驾驶挖掘机在龙泉镇某村委在村内新铺设的沥青路面上行驶时将道路损坏,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村委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在诉前调阶段,段某只同意赔偿3000元,而村委坚决要求赔偿3万元。针对调解僵局,指导法官在与调解员共同对道路损坏现场进行查看并拍照后,经过会商认为村委要求赔偿的数额明显过高,而如果调解不成,势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极大提高诉讼成本,也会激化双方矛盾。针对这种情况,龙泉法庭多次将该案提交到龙泉镇“一站式”矛调中心分析研判会周例会进行磋商,由指导法官、调解员将案件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并参照类似判例会同镇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给村委做调解工作,在法庭与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段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村委损失6500元,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工作中,龙泉法庭充分利用龙泉镇“一站式”矛调中心分析研判会周例会制度,对涉及龙泉镇辖区的诉前调及诉中案件进行通报和梳理,并与镇政府、派出所、村居负责人等共同商议解决方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该项制度实行以来,已推动多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下一步,淄川法院将继续强化府院联动机制,促进法院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供稿人: 龙泉法庭 薄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