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赣州章贡区一对母女被四只大型犬撕咬不久后,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又有一名4岁男孩被两只大型犬咬伤,恶犬伤人事件持续引发关注。12月24日,有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犬主或者管理者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和义务,导致他人被咬成刑法意义上的重伤,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母女被四只大型犬撕咬。

多地发生恶犬伤人事件

南都此前报道,视频显示,11月17日10时28分,一对母女在公园人行道上,母亲发现身后有四条大狗,急忙带孩子躲到绿化带,四条大型犬先后冲上绿化带并攻击母女俩,二人摔倒在草地上。之后一名男子骑着电动车赶来,制止四条大型犬咬人。

12月19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通报数日后,西安又发生一起大型犬伤人事件。张先生介绍,12月21日,儿子川川(化名)和哥哥及朋友在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里玩耍,走在路上时两只大型犬突然从对面的院子里冲出来撕咬孩子。“川川被送至西安市儿童医院,手术从12月21日晚八点半,一直到第二天6点左右。由于川川脸部多处被咬伤,现在手术主要是保住孩子性命,但右眼很可能保不住,而且因为身体大面积外伤,孩子已经出现感染发烧的情况。”

12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发布通报称,伤人犬只系郭某(男,34岁)饲养,未加管束窜出至村内道路,咬伤男童。案发后,郭某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立即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2(男,42岁)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张某2二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称或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针对上述恶犬伤人事件,12月24日,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佳峻向南都记者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犬主或者管理者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和义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所管理的狗会对他人发生伤害的,导致他人被咬成刑法意义上的重伤或者造成死亡结果的,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公共场所,主观上以烈性犬只等大型动物作为犯罪工具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进行致害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强调,“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如果案发当地还有有关犬只饲养的城市管理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他建议,伤者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并及时去医院治疗,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后再依法追究。

“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存在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指出,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可以对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一般限养区内的个人未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犬只进行适当处理。

此外,他强调,根据犬只的类型、养犬人或管理人的主观状态,以及事发当时的外部环境,如果能够排除故意追求伤害他人的情形,养犬人或管理人还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受害者可以如何维权?他称,受害者可以向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若案件构成刑事责任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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