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2月23日,在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五年(2020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特别是,有的企业还存在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说,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本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了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此外,该案例还明确,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周加海说,上述两个案例对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利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指导性案例“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防止因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
代驾司机也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加海说,发布“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两个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