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一早,李某准备出门买菜

不曾想

被一条裸露在地面的电线绊倒摔伤

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该平整的路面

却因年久失修导致电线裸露

李某遂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各执一词

原告李某认为:

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在线路裸露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提示,才导致我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

事发当日,小区并无施工活动。原告作为成年人,且未走人行道,摔倒系其个人原因,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

李某行走的人行道被违规停放的车辆挡住

只能选择从道路居中位置绕行

不慎被裸露在地面的电线绊倒受伤,

被告公司物业管理人员

于事发后即将地上裸露的电线剪除。

法院认为,一方面,物业公司对于停放在人行通道上的车辆未尽到管理责任,严重影响了业主的通行,行人不得已选择从小区车行道行走,增加了安全风险。

另一方面,掩埋在地下的电线因小区车辆常年碾压致其裸露地面,物业公司未及时进行处理,产生了行人通行的安全隐患,且该裸露电线已不止一次绊倒行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时处于正常行走状态,无使用手机、与人交流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相抵的情形,遂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

物业公司因为没有做好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维修等相关工作,

没有履行好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导致原告摔倒受伤,

因此被判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如何来认定的?

一是明确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范围有所约定,即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都应当以能够实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目的即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区域范围为准。二是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物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例如,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安全检修等。除此之外,在出现可能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到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时,物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隐患,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发现小区发生高空抛物的行为,物业应及时制止;发现小区内窨井盖破损时,物业应及时维修、更换等。如果物业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近几年来,物业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业主与物业的矛盾日益凸显,案件背后,反映了物业服务水平与群众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应当秉持服务为本的理念,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好管理义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作为小区幸福生活的共同参与者,要改变自身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参与小区管理,与物业一起共造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播州区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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