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等两部门发布通报,说明网传“李宜雪”失联相关情况。

通报称,12月21日,北京安定医院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宜雪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鉴于李宜雪当前病情状况,12月22日街道社区依法依规将其送诊。



通报称,2024年3月11日,湖南网民罗某某向南昌市西湖区筷子巷派出所报警,称2023年11月以来,李宜雪在网络直播时多次侮辱、诽谤其本人和家人。

2024年4月1日,经筷子巷派出所调解,李宜雪向罗某某道歉并作出书面保证。事后,罗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李宜雪仍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侮辱。筷子巷派出所遂多次传唤李宜雪,李宜雪均拒绝接受传唤。

11月8日,筷子巷派出所办案民警依法开具传唤证,前往李宜雪住处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李宜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主动写出申请,要求聘请北京权威机构对自己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11月20日,筷子巷派出所依法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提请委托。11月26日,北京安定医院受理委托,医院专家于12月13日上午来到南昌,筷子巷派出所联系李宜雪,其称不在家,后电话关机。

当日22时40分,李宜雪主动联系社区民警称在家,民警立即到其家中,告知专家已到,请其到派出所进行鉴定,李宜雪表示不愿去派出所,要求在本人家中鉴定。经告知其父亲李某,筷子巷派出所5名民警(其中女民警1名)、1名社区干部(女)陪同北京安定医院3名专家(其中女性专家2名),于当日23时45分至次日0时55分,在李宜雪家中对其进行鉴定,依法依规全过程录音录像。
12月14日1时26分至2时26分,北京安定医院专家在筷子巷派出所就李宜雪的精神状况对其父亲李某进行了谈话问询。12月14日,李宜雪在抖音平台发布两条视频(一条说筷子巷派出所所长带10余人直闯其家,破坏门口摄像头,另一条是向网友求救,说救救我,他们太可怕了,十几个男的对付我),后未再更新动态,引发大量网民关注。
2024年12月17日,南昌市西湖区融媒体中心通报称,近日,该中心接到网友反映,西湖区南浦街道居民李宜雪“与外界失去联系”。经向南浦街道核实,街道也接到网友类似问询。出于对李宜雪的关心,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自12月14日起每日上门了解情况,李宜雪一直在家中,其父亲和工作人员也与她通了电话,不存在网友反映的问题。


12月21日,北京安定医院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宜雪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强迫性障碍俗称强迫症,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反复出现的强迫观念、强迫冲动或强迫行为;人格障碍是一种心理难题,位于人的个性核心,并影响其行为模式和对他人的待人方式。患者的行为方式通常与正常人有显著偏离,并深陷在病态行为中。一些常见的症状包括对人际关系的执着占有和担忧、可疑或偏执、过度的情绪波动、反社会行为、冲动性和对注意力的过度追求等。

通报称,鉴于李宜雪当前病情状况,12月22日街道社区依法依规将其送诊。

另据报道,2022年4月22日,李宜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丁公路派出所以肇事肇祸为由,强制送入江西省精神病院。出院后,李宜雪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江西省精神病医院,并开始在网上曝光自己遭“丁公路派出所辅警猥亵”一事,引发全网关注。

据此案件,街道社区是否有权将李宜雪送诊?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龚华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强制送精神病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精神障碍:患者必须被诊断为患有精神障碍。
2. 暴力或自伤行为:患者必须存在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
3. 监护人同意:如果患者的监护人不同意送患者住院治疗,就不能强行进行住院治疗。
另外,如果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如果再次诊断或鉴定表明患者确实需要住院治疗,且存在上述危害行为或危险,医疗机构才可以实施住院治疗。
法律规定旨在平衡保障公众安全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确保只有在患者处于危险或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时,才采取强制性的医疗措施。我认为,街道社区送李宜雪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涉嫌违法,应及时予以纠正。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精神病患者强制送医治疗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医疗,其法律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此种情况主要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对其强制医疗可能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程序。
另一种情形是非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送医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则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那么,居委会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实施强制送医呢?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只有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在其监护人不履行送医治疗义务时,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才有权介入,将患者送医,为其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目前,综合各种报道和信息来看,李宜雪并不符合强制送医进行治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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