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安县257箱烟花爆竹被收缴,3人被拘留!)
近日,吉安县公安局接连查获3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抓获违法嫌疑人3名,收缴烟花爆竹共计257箱(件)
01 1月13日12时许,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举报,有人在辖区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02 1月13日12时许,吉安县公安局梅塘派出所组织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摸排工作时发现居民周某仓库中,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嫌疑,民警随即找到周某依法对其仓库进行检查。
03 1月10日9时许,吉安县公安局永和派出所组织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巡逻工作,获悉辖区曾某在其超市仓库里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嫌疑,依法对该仓库进行检查,民警在其仓库内发现各类爆竹16箱。
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危害性
01 非法销售危害性: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2 非法储存危害性: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