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产经在线
4月21日,一场主题为“谈不拢就“刑”——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的研讨会在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举行。
据悉,本次研讨会除多名法学专家、律师外,还有10多家媒体记者受邀参与并进行了深入探讨。
作为主要案例,也是本次研讨会争议最大的是贵州省松桃县民族中学学生食堂和超市的经营权争议。
日前,贵州省松桃县民族中学学生食堂和超市的经营权争议引发舆论关注,包括凤凰网在内多家媒体都给予的转发关注。
据了解,2014年6月,松桃县教育局与松闽公司签订了“学校食堂及超市(含澡堂)BOT协议”约定松闽公司投资2300万元,帮学校建设大食堂和承担小食堂及朝事的工程款,且每年出10万元助学金,从而获得学校大、小食堂及朝事的20年特许经营权。
随后松闽公司出现了资金困境,便提出以大食堂20年经营权抵押给政府,申请1200万救急资金。而松桃县教育局也在此时向县政府提出收回民族中学的小食堂及超市。
实际上,上述“BOT协议”是有明确“禁令”的。2011年11月9日,贵州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对外承包的必须终止合同。涉及承包商投资修建的食堂和购置的设备,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收购。
时间来到2016年1月26日,当地召开了“关于回收松桃民族中学学生食堂和超市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由该县教育部门与松闽公司就回收具体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据当事方在研讨会现场介绍,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仅是大食堂(不含小食堂及超市)回收金额是2000万左右,但没签具体协议,1200万只是预付款。期间松闽公司将上述食堂、超市的16年经营权转租给宋某、彭某等三人。2021年7月5日,松桃县教育局要求食堂整改,并清退二级承包商。面对清退二级承包商的高额违约金,松闽公司只好与吴某等十一位第三方达成合作,共同经营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12年。
吴某等人支付了800万元,并将食堂和超市重新装修、购入新设备,又花费数百万元。
事情转折发生在2024年,春节期间松桃县教育等部门与松闽公司老板翁祖文谈判,将1200万尾款砍到300万并收回经营权,但翁祖文不同意。
2024年11月8日,翁祖文因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12月16日,在翁祖文被捕入狱的一个月后,松桃县法院对此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称双方当事人包括翁祖文自愿达成协议,包括解除“BOT协议”、返还特许经营权并清退相关人员,除1200万预付款外,县教育局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但翁祖文方面否认自愿签署。同时,上述协议的签署时,作为第三人的吴某等人并不知情。
很快,铜仁市另一家餐饮公司进入民族中学食堂进行运营。
2025年2月,因上述协议侵犯了吴某等人的权益,遂吴某等人将县教育局、松闽公司告上法庭,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书》。
该案于4月18日在翁祖文服刑的铜仁监狱开庭。据起诉书显示,翁祖文称民事调解协议系受威胁、利诱的情况下无奈签署。
对此,北青网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资深律师魏景峰指出,松桃县相关部门责任人已涉嫌滥用职权。
魏景峰表示,松桃县明知贵州省教育厅于2011年便出台规定,禁止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对外承包,仍然违反规定对外承包。
其二,据介绍,铜仁市另一家餐饮公司最终运营松桃民族中学食堂。如果松闽公司运营违反省厅规定,那么这家公司运营就是合法的吗?
松闽公司投入了2000多万,只收回了部分款项,损失数百万元。另外,最终与松闽公司合作经营的吴某等人投资1000余万元也“打了水漂”。加起来,损失可能达到两千万元,投资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龚华表示认可魏律师的说法。
龚华认为,不能让民营企业为当地的违规操作埋单。也就是说,当地可以收回经营权,但前提也要保证民营资本的投资权益得到保障。
而当地与松闽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也损害了吴某等人。龚律师认为,第三人即吴某等人的权益还需与翁祖文双方协商。
龚华进一步补充说,翁祖文因“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捕入狱期间,签订了解除“BOT协议”的调解协议,其真实意愿目前也存疑。另外,“BOT协议”的调解协议是在当地的办案机关推动下完成的,是否合适?
关于上述“BOT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北京市泽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隋思金则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BOT协议”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也不具备法定的可解除情形。且BOT(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显然,BOT协议与传统意义的承包合同完全不同,是否真正意义上违反了省教育顶出台的《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禁止对外承包学校食堂等规定有待商榷。
隋思金还指出,翁祖文与松桃县教育局签订的调解协议故意忽视了吴某等十一人投资一千二百余万元的事实,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下达成调解,种种反常让人不得不怀疑此中有暗箱交易。另外,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若本案调解结案吴某等十一人必须参与其中,没有吴某等十一人参与的调解在程序上违法,应予撤销。
在法律议题争议之余,有媒体记者指出,利益纷争之下,学生的食品安全和用餐权益又该由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