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宜兴公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关注,一商行多收0.0036元被消费者举报,当地市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0.01元,并处以99.99元罚款。
该处罚决定公示于5月19日,违法事实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应收价款3.3264元,实收价款3.33元,多收价款0.0036元。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将多收价款以0.01元退消费者,但消费者未接收。当事人还存在其他称重商品多收分以下价款,但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003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进行销售,未在销售区域和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行为于2025年4月14日接举报被宜兴市市监局太华分局查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向消费者退多收价款,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油面筋销售记录等材料。
因违背《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当地市监局用对该商户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月21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就该处罚决定联系上该商行法定代表人董先生。董先生称,自己所用的秤显示较细,到小数点后四位数,“我跟我们的前台说抹零,但也不是四舍五入,比方说3.65元,那就还是收3.6元。”
对于这次处罚,董先生认为自己是遇到了职业打假人,因为对方一开始就让自己赔500元,但自己不同意,后来市监局介入调解未果。而违法事实中提到的所售商品未标明相关生产信息,董先生称该油面筋生产自厂家,外包装上有相关合格证明,但由于食物较油,导致相关证明脱落。
“罚就罚了,对我们也是有好处,能让我们更加严谨地去把自己的事情做好。”董先生表示。
潇湘晨报记者随后也就该处罚决定致电宜兴市市监局太华分局。对于当事商行质疑举报者是职业打假人,工作人员表示,不管举报者是否为职业举报人,若其举报事情属实,就会进行相应处理。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处罚并非只根据该举报者反应的单次情况,“商家他很多单都是这样,秤上显示小数点后四位数,到电脑上就自动省略到小数点后两位数。”考虑到这些单的具体数额已很难查询,最后统计违法所得为0.0036元。
“他四舍五入的行为,是应当告诉消费者的。他需要在消费者的同意后,才能选择‘四舍五入’或者其他可行的方式,而不是他自己就可以决定进行‘五入’。”
而对于商行所售散装油面筋未标明相关生产信息,该工作人员称给予的是警告处罚。
△ 油面筋。图源网络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标签,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重要信息。
此外,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商家有责任确保所售食品信息完整、准确地传达给消费者。即使合格证因包装较油掉落,商家也应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标注相关信息,或提供其他能证明食品合格的材料。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四舍五入多收价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法》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的处罚在法定范围内,有其合理性。虽然多收金额小,但商家存在违反价格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商家主动退回多收价款、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在处罚时已予以考虑,最终罚款金额也是酌情而定。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