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检察日报》

第04版:法治新闻

民法典小贴士之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5章,分别为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调整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倡导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增加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一般性规定。在具体制度方面,完善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设了婚姻无效与被撤销的损害赔偿;完善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日常家事代理、婚内析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规定;确立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的基本规则等。这些修改与完善体现了婚姻家庭编立法的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原标题

巧解“抢孩子”难题

本报通讯员 卢丽 李文

“妈妈,我们终于可以一起画画了!”5岁男童天天(化名)紧紧抱着母亲尹某的手,眼中满是依恋。这个重逢的温馨场景,正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通过民事支持起诉保障监护权取得的成果。

尹某与刘某曾为同居情侣,二人于2019年育有一子。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约定孩子跟随母亲尹某生活。然而,今年春节期间,刘某以“接孩子过年”为由将孩子带走,此后十余天音讯全无。

“他把孩子藏起来,把我手机号拉黑、微信删除,也不让儿子去上学!”寻找孩子无果的尹某焦急万分,先后向公安机关、妇联求助,可刘某在多方劝诫下仍拒不送回孩子。无奈之下,今年2月27日,尹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2条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行为,并向检察机关寻求支持。

埇桥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尹某提交的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出生证明、通讯记录及妇联介入调解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确认,双方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二人与孩子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明确约定孩子由尹某抚养,刘某的藏匿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约定,更导致孩子脱离原生活环境,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

承办检察官表示,经评估,确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尹某监护权的侵害,严重伤害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

鉴于尹某作为单亲母亲,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举证能力较弱等困境,属于维权“弱势群体”,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且有必要性,埇桥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指出刘某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规定,支持尹某维护监护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双方的孩子,执行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考虑到刘某的“失联”状况,支持起诉后仅依靠裁判可能面临后续执行难题,甚至激化双方矛盾,对孩子造成长久伤害。检察官决定转变思路,与承办法官一起联合刘某所在村委会、派出所及法律工作者,搭建起联动调解平台。

今年2月26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刘某与尹某坐到了调解桌前。检察官与调解员们分别与双方深入沟通:一方面严肃指出刘某藏匿孩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在后续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争取抚养权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耐心疏导尹某的焦虑情绪,引导其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理性处理抚养问题。同时,检察官与调解员反复向双方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平等,共同承担法定抚养责任,一切处理方式都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与情感疏导,刘某认识到错误,当场将孩子送回尹某身边。尹某激动之余,撤回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就后续抚养、探望等问题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共同履行抚养义务,携手守护孩子成长。

●编后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角度出发

化解抚养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2条将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本案中的抢藏子女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本案中,检察机关既以支持起诉刚性保护人格权,又通过多部门协作柔性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精准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明藏匿行为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纠错,实现对未成年人抚养权等权益的保护。同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调解全过程,引导父母达成抚养协议,修复家庭关系。

本案的办理启示我们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权,又要注重情感疏导,让民法典守护亲子情感、促进家庭和谐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结出硕果。

第8769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吴贻伙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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