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章晓琳

民庭法官

(更多风采见文末)

健身房倒闭,理发店跑路,培训班蒸发……日常生活中,办理预付卡后商家关门的事件时有发生。遇到此类情况,预付卡中的余额应该找谁退?充卡时享受了消费折扣,退卡时该怎么计算?近日,我审理的一起美发店倒闭引发的退卡纠纷中就遇到了这些问题。

充值美发店预付卡

某美发店于2021年11月15日核准登记,经营者为杨某。2023年3月29日,该美发店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为张某。同年10月20日,美发店的经营者再次变更登记为陶某。

2023年7月7日,消费者沈女士在该美发店处充值5000元办理了预付卡,商家向她赠送了一个疗程共10次的身体护理,该身体护理单次价格为298元,10次为一个疗程,疗程优惠价为1980元。

2024年4月,该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倒闭。此时,沈女士已消费完毕赠送的10次身体护理项目,但其预付卡仅消费了848.2元,账户内尚有余额4151.8元。

陶某提出,沈女士可以持卡到其他门店进行消费,但沈女士认为其他门店均离家太远,出行不便,要求商家退款。但陶某予以拒绝。

沈女士遂将该美发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4151.8元。

由谁退款,退多少?

沈女士认为,该美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虽然现在的经营者是陶某,但自己充值时的经营者是张某,故应该由张某来承担退款责任。

张某则提出,沈女士充值期间,他虽是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但实际经营者其实是袁某,故袁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只能承担过失责任。张某还提出,美发店是在经营者变更为陶某后,因陶某经营不善才关门,故发生在此期间的退款责任不应由自己来承担。

张某还认为,即便由其退款,沈女士要求的退款金额错误。因为沈女士卡内余额是按照3.8折优惠消费后的价格,应该在返还款项中进行折算。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应退还沈女士2733.5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责任主体及充值卡余额的认定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沈女士在美发店处充值,并在其经营场所内接受美容、美发等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美发店因经营不善而终止经营,导致沈女士无法继续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沈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卡内余额,于法有据。

关于款项退还主体。合同解除后,美发店依据合同取得的款项,应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退还。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沈女士充值时,美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张某,基于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为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沈女士有权要求张某承担退款责任。张某称袁某是实际经营者,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袁某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张某若因此与袁某产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再有,此后经营者虽变更为陶某,但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与陶某的交接情况,故对张某的相关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应退款项的具体数额。本案是预付式消费纠纷,沈女士预付卡中尚有4151.8元,但考虑到充值时商家赠送了价值为1980元的身体护理10次,且沈女士已将10次身体护理全部使用完毕,对于充值时赠送的款项,应根据沈女士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并按优惠比例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经计算,沈女士充值卡内余额折算后为2733.5元【5000-848.2-1980×(5000÷6980)】。至于张某主张充值可享受3.8折的消费折扣,也应在返还的款项中折价扣除,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是因经营者一方的责任导致退款,应按折扣价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故对张某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因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但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解释》涉及责任主体认定、预付款的返还、退一赔三、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内容。

5月1日之后建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适用该《解释》。本案服务合同虽在此之前成立,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与《解释》紧密相关,处理方式亦符合《解释》精神,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载明的“概不退款”“禁止转让”等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且在预付卡使用过程中发生老板换人、门店搬家、身体不适无法适应等问题,均可要求退款。此外,消费记录、余额等的举证责任在商家,如商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则应支持消费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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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翟珺

人像摄影 | 施蕾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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