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闻发布会。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摄影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在会上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首先要遵循的还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解释》第五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不同主张,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分别进行规定。
封面新闻记者粟裕提问。
李小梅介绍,在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等政府信息的安全保护。在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难免会接触到涉密信息,而且这些涉密信息本身就是审查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注意审判人员有无因审理工作需要获悉秘密信息的权限和必要,以及审理方式和证据规则是否能够满足保密的需要。
她表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能够证明其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等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此外,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被告已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举证不积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还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